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
第42號
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修改<<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>罰款處罰暫行規定>部分條款的決定》已經2011年8月29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。
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 駱琳
二○一一年九月一日
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修改《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
調查處理條例〉罰款處罰暫行規定》部分條款的決定
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決定對《<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>罰款處罰暫行規定》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:
一、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:“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、地點、初步原因、性質、傷亡人數和涉險人數、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,屬于謊報。”
第四項修改為:“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,超過規定時限未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,經查證屬實的,屬于瞞報。”